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18 條
申請人應於公告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事業計畫書。
三、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
四、報價單。
五、押標金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六、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前項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電信設備概況:
(一)採用無線寬頻接取技術之種類、可支援之最高移動速率、平均頻譜
      使用效率及訂定該技術之國際或區域標準組織名稱。
(二)系統網路建設計畫及時程計畫、基地臺預定設置分布之地區及數量
      。
(三)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模式。
(四)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
(五)通訊監察系統功能之建置計畫。
(六)避免干擾鄰頻及保護頻道之規劃說明。
(七)系統服務品質。
(八)系統在世界各國使用或實驗之狀況。
(九)對國內電信產業貢獻之說明。
四、財務結構:預計於得標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時之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
    總額、預估未來五年之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計畫;有同時經營其他電
    信事業業務者,並應同時提出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因應方案
    。
五、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六、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七、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董監事名單、持股百分之
    一以上股東名簿、外國人持股比例計算表及從屬公司關係報告書,控
    制公司之合併營業報告書。
八、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九、消費者權益保障相關措施。
十、事業計畫書摘要,可供本會引用及公開之資訊。
十一、其他審查作業規定所定事項。
前二項所定文件應記載事項及其方式,由本會訂定公告之。
為查核第十六條同一申請人或第十七條聯合申請人之情形,本會必要時得
限期命申請人補具相關資料,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同。
申請人應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予以密封遞送;其有不符規定者不
予受理申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後,其檢具之文件不予退還。
押標金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審查費每事業計畫書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申請人繳交押標金及審查費後,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於競價結果公告
前不得要求發還。
押標金及審查費應分別以電匯方式匯入本會指定帳戶,匯款時應填寫申請
人之公司名稱、地址及電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明定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於本會公告期限內,檢具之文件資料
二、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申請者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及報價單,應依第十一條規定
    ,填寫所欲參與競價標的,提出其得標意願優先順序及對應之報價數值。
三、第二項明定事業計畫書應載內容,及第三款第二目為達第三十九條所定申請系統
    技術審驗之開臺營運條件及為達第六十六條所定電波涵蓋率之籌設及營運二種期
    程計畫,應檢具之相關規劃;關於第三款第五目為查察或防制犯罪或其他治安事
    件,申請者應依通訊監察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檢具之相關規劃;另第三款第六目
    為有效使用頻率資源,第一項明定經營者應自行將所需之保護頻道規劃於所核配
    使用之頻寬內,申請人應明述其避免鄰頻干擾之規劃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依據
    。
四、第三項係為為審查作業進行,爰就須另予說明及闡述之部份,由本會公告之。
五、為便利申請人資料之整理及繳交,僅要求申請人按本條第二項第七款所定條件提
    供相關資料,但為避免仍有無法確認申請人間是否存在同一申請人及聯合申請人
    之情形,爰增訂第四項,授權本會於必要時得命申請人補具相關資料之規定。
六、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於公告申請期限內檢具對所欲參與競價執照之得標意願優先
    順序表及競價執照之報價單,本會受理後將暫予保管,於開標當日再一併公開,
    爰第五項明定相關文件應予密封遞送。
七、為確保發照程序之公開、明確性與證據資料之保存考量,第六項明定申請人檢具
    之文件不予發還。
八、鑑於本業務系統建置及業務經營,非具有相當之資本、技術能力者難以為之,是
    以本業務申請案之提出者,均應已經審慎考慮後所為,為減少無謂之投標,爰第
    七項明定申請時應繳交押標金金額;另本業務申請人得於同一申請書中對單一或
    多張釋出執照提出申請,但所申請執照不全屬同一區域者,應就所申請執照之每
    營業區域提出不同之事業計畫書,審查費依事業計畫書為單位計收。
九、第八項明定押標金、審查費繳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