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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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於本會公告期限內,檢具之文件資料
二、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申請者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及報價單,應依第十一條規定
,填寫所欲參與競價標的,提出其得標意願優先順序及對應之報價數值。
三、第二項明定事業計畫書應載內容,及第三款第二目為達第三十九條所定申請系統
技術審驗之開臺營運條件及為達第六十六條所定電波涵蓋率之籌設及營運二種期
程計畫,應檢具之相關規劃;關於第三款第五目為查察或防制犯罪或其他治安事
件,申請者應依通訊監察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檢具之相關規劃;另第三款第六目
為有效使用頻率資源,第一項明定經營者應自行將所需之保護頻道規劃於所核配
使用之頻寬內,申請人應明述其避免鄰頻干擾之規劃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依據
。
四、第三項係為為審查作業進行,爰就須另予說明及闡述之部份,由本會公告之。
五、為便利申請人資料之整理及繳交,僅要求申請人按本條第二項第七款所定條件提
供相關資料,但為避免仍有無法確認申請人間是否存在同一申請人及聯合申請人
之情形,爰增訂第四項,授權本會於必要時得命申請人補具相關資料之規定。
六、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於公告申請期限內檢具對所欲參與競價執照之得標意願優先
順序表及競價執照之報價單,本會受理後將暫予保管,於開標當日再一併公開,
爰第五項明定相關文件應予密封遞送。
七、為確保發照程序之公開、明確性與證據資料之保存考量,第六項明定申請人檢具
之文件不予發還。
八、鑑於本業務系統建置及業務經營,非具有相當之資本、技術能力者難以為之,是
以本業務申請案之提出者,均應已經審慎考慮後所為,為減少無謂之投標,爰第
七項明定申請時應繳交押標金金額;另本業務申請人得於同一申請書中對單一或
多張釋出執照提出申請,但所申請執照不全屬同一區域者,應就所申請執照之每
營業區域提出不同之事業計畫書,審查費依事業計畫書為單位計收。
九、第八項明定押標金、審查費繳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