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 押標金及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一、逾受理申請之期限。 二、未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或報價單。 三、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審查費,或所繳押標金、審查費金額不足。
一、明定申請案不予受理之情形,並斟酌依本條不予受理其申請人,主管機關尚未進 入審查階段,所繳押標金及審查費無息發還之,以資準據並利適用。 二、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 理規則第十四條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