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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19 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
押標金及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一、逾受理申請之期限。
二、未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或報價單。
三、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審查費,或所繳押標金、審查費金額不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明定申請案不予受理之情形,並斟酌依本條不予受理其申請人,主管機關尚未進
    入審查階段,所繳押標金及審查費無息發還之,以資準據並利適用。
二、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
    理規則第十四條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