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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20 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
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
二、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所定事項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
    。
三、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
四、有圍標等影響競價公正之行為。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條規定情形,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會通知限
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於
不予受理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
還: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
二、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未達本業務應實收最低資本
    額。
三、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具備之文件不全、記載內容不完備
    或申請書及事業計畫書記載事項顯有誤寫或誤算。
四、所採用之系統設備非本會所定義之無線寬頻接取技術。
申請人未於期限內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補具相關資料者,不予受理其申
請;其押標金於不予受理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
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考量違反同一申請人申請二件以上之本業務申請案、申請人資格事項或資料為不
    實陳述或虛偽記載、以偽造、變造文件申請或有影響競價公正之行為等事項,雖
    尚未進入競價階段,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一條及一九○○兆赫數位式
    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體例,於第一項明定申請案
    有上開事項之一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其申請,所繳之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
    息均不發還。
二、另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十三條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
    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十五條之體例,申請案件除有前條及本條第一項情事之一者外,申請文件不全
    、記載內容不完備或有誤寫、誤算者,以得補正為原則。又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命
    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因已進入資格審查階段,爰明定申請人
    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發還。又考量其尚未進入競標階段已繳交之押標金仍予發還
    。
三、第三項明定本會得命申請人補具相關資料之規定,考量其尚未進入競標階段,已
    繳交之押標金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