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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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違反同一申請人申請二件以上之本業務申請案、申請人資格事項或資料為不
實陳述或虛偽記載、以偽造、變造文件申請或有影響競價公正之行為等事項,雖
尚未進入競價階段,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一條及一九○○兆赫數位式
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體例,於第一項明定申請案
有上開事項之一者,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其申請,所繳之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
息均不發還。
二、另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十三條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
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十五條之體例,申請案件除有前條及本條第一項情事之一者外,申請文件不全
、記載內容不完備或有誤寫、誤算者,以得補正為原則。又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命
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因已進入資格審查階段,爰明定申請人
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發還。又考量其尚未進入競標階段已繳交之押標金仍予發還
。
三、第三項明定本會得命申請人補具相關資料之規定,考量其尚未進入競標階段,已
繳交之押標金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