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情形 之一者,喪失其參加競價之資格;其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 標。 前項情形,已繳交之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 繳。
一、第一項明定違反相關規定者,本會得於競價階段或公布得標者名單後,撤銷或廢 止其參與競價或得標之資格,以維持公平競爭原則,另為落實同一申請人及聯合 申請人之查核,於競價階段或籌設階段,申請人或得標者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者,亦得撤銷或廢止其參與競價或得標之資格。 二、第二項明確說明如經本會查明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者辦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