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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21 條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情形
之一者,喪失其參加競價之資格;其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
標。
前項情形,已繳交之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
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明定違反相關規定者,本會得於競價階段或公布得標者名單後,撤銷或廢
    止其參與競價或得標之資格,以維持公平競爭原則,另為落實同一申請人及聯合
    申請人之查核,於競價階段或籌設階段,申請人或得標者未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者,亦得撤銷或廢止其參與競價或得標之資格。
二、第二項明確說明如經本會查明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者辦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