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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22 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者,其繳交之押標金及審查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本會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
    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及審查費。
二、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
    ,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申請人撤回申請案者,依其撤回之階段不同,所繳交之押標金及審查費各為不同
    之處理。已進入審查階段後撤回者,審查費不發還,進入競價階段後撤回者,除
    審查費不予退還,押標金亦不發還。
二、又申請人繳交之押標金,本會暫予保管,而所收入之審查費則作為支應審查手續
    之費用,故二者發還時,不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