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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26 條
本會為辦理競價程序,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
非經本會同意,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不得攜帶任何通信設備進入競價
室。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內,僅得以事先經本會核准之方式
與其公司聯繫。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本會公告合格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
任何方式與他競價者或其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影響競
價程序公平性或違反法令之行為;違反者喪失競價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有影響競價作業執行或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時,由
本會命其改正,不改正者,喪失其競價之資格。
第二項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至多三人,並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始得進入競價室,非為本會所宣布休息時間或未獲本會同意前,不得離開
競價室;競價者應於競價日三日前先將委任名單遞送本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係為保持開標之公平性及避免影響開標程序之進行,由本會
    備置競價室,與外界之聯繫方式本會另定之。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禁止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有違反足以影響競價公平或違反法
    令之行為,及其違反之效果。同時為防於未然,明定有違反之虞時,由本會命其
    改正,以及不改正之效果。
三、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第五項明定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參加人數、委任名單遞
    送期限及離開競價室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