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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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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競價程序結束時,各競價標的之得標乘數比值,以當時該競價標的之暫時
得標者之報價為準。
競價程序結束後,由本會公告各競價標的得標者名單及得標乘數比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明定各競價標的得標者決定方式及主管機關公布得標者與得標乘數比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