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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29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本會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
發還。
二、參加競價得標者,於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
    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履行保證金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或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
二、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喪失競價資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第一項第一款明定,競價流程結束後未得標者,其押標金之發還。
二、為行政簡化之考量,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得標者,押標金無息發還,或依得標者之
    選擇以押標金充抵履行保證金。
三、為確保履行保證金之確實繳交,第二項第一款明定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其
    押標金不予發還。
四、為防免競價者圍標並確保競價之公正性,第二項第二款明定競價者所繳押標金不
    予發還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