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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本業務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與第三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
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
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
,亦同;本會掌理事項,包括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之訂定、法令之訂定、擬訂、修正、
廢止及執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通訊傳播工程技術規範之訂
定爰明定本業務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