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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34 條
籌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六個月;得標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
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本會申
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逾期者,本會得廢止其籌設許可、系統架設許可及所指配頻率,並不
予退還其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或由本會通知履約保證銀
行履行保證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鑒於本業務現階段技術未臻成熟,設備購置不易,考量得標者建置時程,並依電信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及三項規定,明定得標者未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完成籌設者,得展
期一年,逾期則廢止籌設同意、架設許可與指配頻率,不退還已繳之履行保證金及最
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或由本會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