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六個月;得標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 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本會申 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逾期者,本會得廢止其籌設許可、系統架設許可及所指配頻率,並不 予退還其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或由本會通知履約保證銀 行履行保證責任。
鑒於本業務現階段技術未臻成熟,設備購置不易,考量得標者建置時程,並依電信法 第十四條第二項及三項規定,明定得標者未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完成籌設者,得展 期一年,逾期則廢止籌設同意、架設許可與指配頻率,不退還已繳之履行保證金及最 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或由本會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