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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38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條之規定,第一項明定得標者或經營者
    變更基地臺設置地點時之處理程序,以臻明確。
二、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明定第二項規定,得標者或
    經營者基地臺相關異動或變更者,並應報請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