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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條之規定,第一項明定得標者或經營者 變更基地臺設置地點時之處理程序,以臻明確。 二、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明定第二項規定,得標者或 經營者基地臺相關異動或變更者,並應報請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