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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為有效管理射頻管制器材,茲 明定得標者或經營者所設置之基地臺射頻設備,應經本會型式認證合格始得申請設置 。另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無線通訊設備相互承認協定 或協約者,亦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設備檢驗報告、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 聲明書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