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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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為提供無遠弗屆之無線通
訊服務,本業務得標者於進行系統建設時,就其系統內及與其他系統之間,均有
設置銜接電路之需要,為釐清本業務與固定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之分野
,茲明定系統間之銜接電路以向後二業務經營者租用為原則。另參照衛星通信業
務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為免資源浪費,爰復於但書明定銜接電路在
同一棟建築物者無須租用電路,得標者得自行建設。
二、本業務之系統內銜接電路,得經本會核准後由得標者自行建設,爰明定其建設時
之光纖、銅纜路線用地、附掛線路,及微波鏈路、衛星鏈路之頻道指配、電臺架
設等事項,均應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