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配合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所列專案核准事項,修正本條文。 二、其餘未修正。
參照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明定未經許可或未經審驗合格之 基地臺或所稱電臺,得標者或經營者不得擅自設置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