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 二、業務種類。 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 四、營業區域。 五、使用頻段。 六、有效期間。 七、發照日期。
一、明定本業務特許執照應記載之事項。 二、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行 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 規則第三十條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八條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