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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45 條
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
二、業務種類。
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
四、營業區域。
五、使用頻段。
六、有效期間。
七、發照日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明定本業務特許執照應記載之事項。
二、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行
    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
    規則第三十條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八條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