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六年,屆滿後失其效力。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得申請換發,有效期間仍為六年,並以一次為 限。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換發 。 經營者申請換發特許執照,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事業計畫書執行情形之自評報告。 三、頻率運用績效自評報告。 四、未來六年營運之事業計畫書。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第二項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換發: 一、無正當理由未完成系統建設計畫,致履行保證金未全數退還或未履行 事業計畫書所載責任。 二、未有效運用頻譜資源經本會命改善而未改善。 三、因違反法規事項致業務之全部或一部遭停止者。 四、擅自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五、擅自讓與本業務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六、產生重大消費者糾紛並無法妥適處理。 七、具其他重大缺失有影響其營運能力。 換發特許執照時,本會得考量市場競爭性,調整該執照之特許費。
一、第一項明定本業務特許執照有效期間。 二、第二項明定本業務特許執照期滿換照之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特許執照屆滿時,本會審議換發執照審酌事項。 四、第四項明定特許執照屆滿時,不予換發之條件;第一款:經營者應依申請本業務 時,所檢具系統建置規劃,完成營業區域內相關建置,無正當理由者,不予換發 執照,並依定撤銷許可。 五、現階段經營模式未定,故採低門檻以鼓勵新技術及新服務,第五項明定新換發執 照時,本會保留調整執照特許費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