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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本業務營業區域如下:
一、北區: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宜蘭
    縣、連江縣。
二、南區: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
    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一、為內政部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台內民字第○九八○一六二九二五號令發布,自九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
    中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為「臺南市」,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
    ,爰配合修正。
二、「台北」、「台東」酌作文字修正為「臺北」、「臺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行政院公告本業務現階段採分區執照(分為北、南二區,每區三張執照)方式,釋出
六張執照,北區營運範圍包括苗栗縣、宜蘭縣以北之各縣市及連江縣;南區營運範圍
包括台中縣、花蓮縣以南之各縣市及除連江縣以外之離島及外島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