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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51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使用電信號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明定無線寬頻接取業務電信號碼管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