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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53 條
經營者設置之無線寬頻接取系統,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基地臺設備之定期或不定期審驗,已於基地臺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訂定,爰配合刪除相
關內容。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為確保經營者之服務品質,特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代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明定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審驗經營者之系統
及其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