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設置之無線寬頻接取系統,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審驗。
基地臺設備之定期或不定期審驗,已於基地臺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訂定,爰配合刪除相 關內容。
為確保經營者之服務品質,特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代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明定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審驗經營者之系統 及其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