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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57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一、考量共構基地臺管理政策之合理性與可行性,明定經營者於特許執照登載之營業
    區域有二家以上本業務經營者時,始起算共構時程,爰增訂第二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三、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基地臺之建設關係經營者之網路服務品質,但過密的基地臺建設,除了造成環境
    景觀上的破壞外,也引起民眾對於電磁波的疑慮,致使基地臺抗爭不斷;因此為
    降低民眾及環境衝擊,爰第一項明定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起算一定期限內,
    完成其共構及共站基地臺建設數量至少各達到其基地臺建設數量之百分比。
二、第二項明定本業務共構基地臺及共站基地臺之定義。
三、第三項明定基地臺架設於公有建物或土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