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受撤銷或廢止經營特許之處分時,由本會撤銷或廢止其無線電頻率 、電臺執照及網路編碼之核配。
參照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及第三代行動通信 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明定於撤銷或廢止特許後,應終止其無線電頻率及 網路編碼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