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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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第二項之「平台」酌作文字修正為「平臺」。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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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本業務順利開放,參照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及第三代行
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五條之體例,第一項明定授權本會得命業者籌組網路
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各項有關跨網路及合作等事宜。
二、第二項明定無線寬頻接取應用服務互通測試運作方式。
三、第三項明訂本業務經營者應提供使用者互通應用服務時機。
四、第四項係為促進經營者間之互通應用,爰明定互通測試協商小組應履行相關事項
之規定。
五、第五項明定本會為協調互通測試相關爭議及測試結果確認,必要時得指定相關測
試實驗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