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60 條
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
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或維護日誌認可簽署。
前項施工及維護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本會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予提供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為確保本業務設備施工及維運皆能符合標準,依電信法第四十一條爰於第一項及
    第二項明定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
    之施工、維護、運用,及施工、維護日誌之認可簽署,備供查核。
二、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一
    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
    務管理規則第六十六條之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