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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61 條
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提供偏遠地區基本通信服務,以達電信普及化
之目標,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繳交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依據電信法第二十條及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
則第三十五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六條及第三
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八條之體例,明定本業務之經營者應負有繳納普及服
務基金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