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國民基本通信權益,提供偏遠地區基本通信服務,以達電信普及化 之目標,經營者應依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繳交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
依據電信法第二十條及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 則第三十五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六條及第三 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八條之體例,明定本業務之經營者應負有繳納普及服 務基金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