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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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定本業務經營者確實投入資金建置,爰第一款明定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
事業經營者,單獨列計方式。
二、第二款係為避免既有第一類電信業結合其原有設備造成與新進業者間之不公平競
爭,且為防止其將營收灌予原經營之業務項目,使得其在本業務之營收減少,實
質減少應繳之特許費,同時使得本次競價之意義變得不公平,爰明定營業項目及
相關資費相關規定。
三、第三款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二條體例,明定應與其他業務明確分
割,另為使經營者能更有效運用相關設備,除實體分割外亦有邏輯分割之空間規
定,爰參考電信法第十一條第二項「電信機線設備」為分割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