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業務之服務申請。
依據電信法第二十一條,並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行動通信業務管 理規則第四十九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及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三條之體例,明定經營者公平提供服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