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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65 條
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業務之服務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依據電信法第二十一條,並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行動通信業務管
理規則第四十九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及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三條之體例,明定經營者公平提供服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