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 範圍應達營業區域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且其營運區域應逾營業區縣市之過 半。
本業務開放目的之一,係為達到佈建我國寬頻無線網路,故規範業者應於一定期間內 ,達到所要求的網路建設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