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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66 條
經營者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
範圍應達營業區域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且其營運區域應逾營業區縣市之過
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本業務開放目的之一,係為達到佈建我國寬頻無線網路,故規範業者應於一定期間內
,達到所要求的網路建設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