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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68 條
本業務資費之訂定,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
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落實不對稱管制,朝向以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為管制對象之精神,配
合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併同修正。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一九○
○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管理規則第七十六條之體例,明定本業務資費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