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形,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使用者給 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 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 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不得以積欠資費為理由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 理規則第五十三條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七條之體例,明定使用者有 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時,經營者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