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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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經營者所設置互動媒介平臺提供多媒體內容服務,明訂其營業規章應訂定
相關服務條件,以保障用戶權益,爰增訂第三項;同條項第二款對於平臺上所提
供之多媒體服務內容,若有不妥時,將依據廣電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就所儲存之
內容加以處理,爰應有儲存設備之規定。至儲存天數,為與廣電或其他相關法規
一致,將參照各該法律適用之。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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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四十八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四條及第三代行
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八條之體例,明定經營者營業規章之訂定程序及其應定事
項,俾符合電信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