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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71 條
經營者所經營之無線寬頻接取網路,其客戶服務品質應符合本會所定服務
品質規範。
前項服務品質規範,由本會視技術及服務發展情況適時訂定。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並得定期公告各經營
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
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七十九條之體例,明定主管
機關為監理需要得訂定服務品質規範據以考核本業務經營者之服務品質,並得實施評
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