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生損害使用者權益時,應由本會通 知其限期改善。
為保障使用者權益,維持我國通信服務品質,爰參考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一 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及第三代行動通信 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條之體例,明定經營者若有損壞使用者權益或其他營運不當情事 時,應依本會通知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