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應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規定 辦理。
一、依電信法第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明定經營者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時 ,依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一 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七條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 務管理規則第八十一條之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