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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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
之二、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三代
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三之體例,為避免造成電信服務已開通而電信事業
之系統尚未載入使用者資料之營運管理漏洞,定經營者應將使用者資料載入系統
資料檔始得開通,經營者對其使用者資料應保存一定期間,並對有關機關依法查
詢時,有配合提供之義務。另為方便經營者對使用者資料之登錄,爰明定經營者
應登錄使用者資料之內容。
二、第三項係為規範使用者資料載入系統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