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本業務之服務者,應每週複查其 使用者資料,如有使用者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形,經營者應 通知使用者於一週內補具,逾期未補具者,經營者應暫停其通信。 前項規定,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範本內定之。
參考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之三、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 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之體例,明定經營 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服務之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