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 個月報請本會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經營者經本會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由本會廢止其特許。 前項暫停營業期限屆滿或終止營業時,本會必要時得為適當之處置。
經營者有停業或終止營業之情事者,對使用者之權益影響甚鉅,特參考行動通信業務 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 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一條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五條之體 例,明定其應預先報請核准並通知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