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鑑於通信服務網網相連、無遠弗屆,以及我國通信市場開放後,各類電信業者之經營 者不僅一家,為使民眾享有通暢、便利之通信服務,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 則第八十六條之體例,爰明定本業務經營者應提供號碼可攜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