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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80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本會所
定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得標者應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日起,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繳納無
線電頻率使用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明定經營者應繳交規費之規定。
二、參考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四十
    二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三、六十五條及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九條之體例。
三、鑑於頻率屬稀有資源,為避免業者遲遲未能建設營運,造成頻率閒置及減少國庫
    收入之情況,故規定得標者應自獲籌設期間系統架設同意書後即起開始繳交頻率
    使用費,以促使業者儘速進行系統之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