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率使用者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以銀行 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交頻 率使用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於第一項明定頻率使用費之繳費期限及繳費方式,俾利遵行。 二、明訂以票據繳納者應記明受款人為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