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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第二條附錄一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修正第二條附件一自一百零七年一月
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第二條附件一之「偏遠地區涵蓋係
數」,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修正第二條
附件一之「五、山林區域涵蓋係數」,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主管機關應於計費年度前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告指定區域涵蓋率認定方式,爰修
    正第二項,明定新增之「山林區域涵蓋係數」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第二條附件一,修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每年應繳頻
    率使用費計算公式之「每 MHz  頻率使用費」、「偏遠地區涵蓋係數」及「頻段
    調整係數」。另因本會應於計費年度前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告指定區域,爰修正
    第二項,明定修正後之「偏遠地區涵蓋係數」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修正第二條附件一,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每年應繳頻率使
    用費計算公式新增「偏遠地區涵蓋係數」及「頻段調整係數」,因本會一百零六
    年度預算歲入已編列,爰第二項特予明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改制日期,本標準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第二條附錄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民國 96 年 04 月 09 日
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