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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實施違反電信法事件行政檢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四、實施檢查人員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時,應有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
      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始得實施檢查。
(二)命受檢查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向受檢查人索取相關資料
      或對在場人員發問,並作成訪談紀錄後由其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經其拒絕者,應記明事由。
(三)實施檢查時,應保守受檢查人之秘密並維護其名譽。
(四)受檢查人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不得對其強制檢查。但得
      依本法相關規定裁處之。
(五)檢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或重大事項者,應儘速通報所屬長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明定實施行政檢查人員檢查時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