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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實施違反電信法事件行政檢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相關圖表:
五、實施檢查時,發現有本法規定得沒入器材之情形者,得扣留之。
    前項扣留,應作成扣留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
    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人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經其拒絕者
    ,應記明事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
參酌行政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沒入之物,得扣留之,及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規定扣留應作紀錄,爰於本點明定實施行政檢查得扣留器材並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