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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二、應備文件
    申請審驗無線數位廣播電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發射機來源證明: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應附進口證明(文件中
      應包含廠牌、型號、序號、出廠日期)
(二)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
(三)涵蓋人口預估表。
(四)干擾評估表。
(五)電波涵蓋圖
(六)天線鐵塔之雜項執照影本。(依法令無須申請雜項執照者,應附建
      築師簽證影本)
    單純汰換機件設備者,得免附前項第(三)至(六)款文件;未涉及
    天線鐵塔變更者,得免附第(六)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