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應備文件 申請審驗無線數位廣播電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發射機來源證明: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應附進口證明(文件中 應包含廠牌、型號、序號、出廠日期) (二)發射機自行檢驗紀錄表。 (三)涵蓋人口預估表。 (四)干擾評估表。 (五)電波涵蓋圖 (六)天線鐵塔之雜項執照影本。(依法令無須申請雜項執照者,應附建 築師簽證影本) 單純汰換機件設備者,得免附前項第(三)至(六)款文件;未涉及 天線鐵塔變更者,得免附第(六)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