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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數位廣播電臺工程審驗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四、審驗無線數位廣播電臺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電臺審驗所需儀器設備應事先測試、校正完妥。
(二)抵達發射機房後,應先核對發射機之廠牌、型號、序號及設置地點
      是否與架設許可證登載相符。
(三)相關審驗用儀器及發射機在審驗前應先熱機(熱機時間依原廠建議
      )。
(四)為避免雜散電場干擾影響量測精確度,應確認量測儀器外殼之接地
      處理是否妥善,並以最短之引線與電臺之接地匯流排連接。
(五)電臺審驗時電臺工程人員必須在場,電臺之各種機件於審驗時應由
      電臺工程人員自行開啟操作,不可由審驗人員代為處理。
(六)發射機射頻輸出點應連接至假負載,必要時得連接至發射天線。
(七)量測儀器在輸入射頻信號前,應先計算衰減值並選用適合之可調衰
      減器,將射頻信號衰減後輸入。
(八)測試時須將儀器靈敏度(或訊號強度)由低逐漸升高;電壓、電流
      表則由高漸低;振盪器頻率由高漸低;可調衰減器之衰減值由大而
      小。
    量測方法應依前述規定執行,但為避免影響正常節目播送,電臺主管
    得向審驗人員提出在正常節目播送下執行量測之申請,惟審驗人員得
    視審驗項目及實際狀況衡量是否予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