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諮詢會議,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本會 主管之相關法令規定,就下列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一)無線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二)有線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三)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四)其他依本會交付諮詢事項。
鑒於數位匯流後,引發媒體輿論爭議事件已非僅於傳統之傳播內容,且常具有迫切時 效性,為儘速聽取外部專家學者多元意見,酌予修正第 4 款文字,以符實際。
諮詢會議評議之法令依據及評議事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