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為避免審查標準落差過大留任人員不宜過少,爰刪除不得逾二分之一之規定,以保留 主管機關彈性用人之處理空間。
修定諮詢委員之任期改為二年,並得續聘,並增訂諮詢委員出缺時,得另行增聘及任 期之規定。
明定諮詢委員之任期為 1 年,並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