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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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諮詢會議召開非僅於違規個案之審查,酌作文字修正。
二、按本會「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所列考量事項列有「違法
等級」判斷(普通、嚴重或非常嚴重),且於第 11 項「節目、廣告妨害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傷害兒少身心健康」之說明,違法等級係由「廣播電視節目廣告
諮詢會議」視情節輕重提出處理建議,爰明示審查意見倘為「應予核處」,並應
加註其違規情節輕重。
-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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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定出席諮詢會議之委員應就當次議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諮詢會議之議案審查
、討論、諮詢意見彙整及建議方式之處理原則,另訂要點規定。
- 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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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評議案件建議處理方式包括:應予核處、發函改進及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