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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九、出席委員應就當次議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就涉嫌違法議案,勾選
    下列建議處理方式並簽註意見:
(一)應予核處,並加註違規情節輕重。
(二)發函改進。
(三)不予處理。
    有關諮詢會議之議案審查、討論、諮詢意見彙整及建議方式之處理原
    則,另訂要點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一、諮詢會議召開非僅於違規個案之審查,酌作文字修正。
二、按本會「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所列考量事項列有「違法
    等級」判斷(普通、嚴重或非常嚴重),且於第 11 項「節目、廣告妨害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傷害兒少身心健康」之說明,違法等級係由「廣播電視節目廣告
    諮詢會議」視情節輕重提出處理建議,爰明示審查意見倘為「應予核處」,並應
    加註其違規情節輕重。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
修定出席諮詢會議之委員應就當次議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諮詢會議之議案審查
、討論、諮詢意見彙整及建議方式之處理原則,另訂要點規定。
民國 96 年 01 月 26 日
明定評議案件建議處理方式包括:應予核處、發函改進及不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