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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十、本會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請補(捐)助對象檢附
    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
    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補(捐)助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
    ,本會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補(捐)助對象對於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
    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
    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
    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本會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
    受補(捐)助案件或補(捐)助對象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
    (捐)助一至五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一、參照一○二年六月三日行政院下達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修訂本點第一項規定,明定補(捐)助對
    象於活動結束後辦理結報,應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送本會,惟如其原始
    憑證有特殊情形,須由補(捐)助對象留存者,本會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始得
    憑領據結報,免送其原始憑證。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