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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四、申請補(捐)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補(捐)助事項非通訊傳播相關活動或業務。
(二)未依前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但因特殊情形,申請補(捐
      )助者並提出具體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所提計畫不符前點第一項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且未依限期補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同第一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