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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九、本會主管業務單位得檢討受補(捐)助活動或業務之績效,如補捐助
    對象辦理補(捐)助事項之成效不佳,或未依本會所定之補(捐)助
    範圍或項目支用補(捐)助經費,或有虛報、浮報情事,或於計畫期
    間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或業務者,本會除要求繳回補(捐)
    助經費全部或一部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補助對象日後申請補
    助一至五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同第一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