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會主管業務單位得檢討受補(捐)助活動或業務之績效,如補捐助 對象辦理補(捐)助事項之成效不佳,或未依本會所定之補(捐)助 範圍或項目支用補(捐)助經費,或有虛報、浮報情事,或於計畫期 間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或業務者,本會除要求繳回補(捐) 助經費全部或一部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補助對象日後申請補 助一至五年。
同第一點說明。